《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的第六条进行了明文规定: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1.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在获得会计证书第二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2.没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但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也是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第二年进行继续教育。
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各省份都不同,一般都是7月至12月末,具体时间依据当地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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