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已认证的情况下,不可以作废.
按照相关规定可得,发票作废条件如下所示: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已认证的发票如果没有符合以上条件,则不可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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