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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来源:上海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7/27 20:54:49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规定: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因此,对于销售退回,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对于本年度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这时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企业应按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2、对于本年度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

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额的,应同时调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

【例1】甲公司在2013年11月18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50000元,增值税额为85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30000元.乙公司在2013年11月27日支付货款,2013年12月5日,该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被乙公司退回,甲公司当日支付有关款项.假定甲公司已按规定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2013年11月18日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在2013年11月27日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58 500

贷:应收账款 58 500

2013年12月5日发生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贷:银行存款 58 500

借:库存商品 3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30000

3、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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