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新闻详情

补付出让金契税账务处理


来源:重庆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4/2/19 9:55:04

《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契税属于外购土地发生的应计入土地成本的“相关税费”。

如果本月为这笔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则从今年本月开始参与计算摊销。

如果是以前年度征地时即已发生契税纳税义务,则这部分应缴未缴契税应作为会计差错进行重述,本年度之前应摊销未摊销部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补摊销,同时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摊销所属年度计算扣除。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累计摊销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土地变性是否需要补交契税?

1、改变国有土地性质补缴土地出让金,是否需要补缴契税?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2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在实务中,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因开发的需要变更国有土地用途的,比如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由商业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等,需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补交土地收益金及相关规费,应该依据上述规定,补缴契税。

2、土地性质由划拨变更为出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该如何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三条规定:“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上一篇:补充医疗费用会计分录

下一篇:补申报增值税账务处理?

  咨询老师  拨打电话  网上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