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可转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的其他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公司法人
贷:营业外收入
因为是07、08年的借款,符合跨两个年度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现可直接转入营业外收入,并入本年利润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再作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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