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开、换开发票及取得其他外部凭证的时间要求
考虑到在上述特殊情形下,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能需要补开、换开发票和取得其他符合规定外部凭证,《办法》分别规定了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后补开,换开发票和取得其他符合规定外部凭证的时间要求。
(一)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补开、换开发票和取得其他符合规定外部凭证的时间要求:
1.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能够正常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证明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二)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补开、换开发票和取得其他符合规定外部凭证的时间要求:
1. 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证明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2.由于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原因,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3.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证明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其他注意事项
(一)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二)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企业应将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有关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以及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等而出具的裁判文书等妥善保管,以便在特殊情形下,作为税前扣除支出依据,也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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