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当建筑施工企业不能及时取得成本发票,可以这样做:
并且随时记录拨付款情况,以便及时对帐,掌握欠款情况。
收到工程款开票时做
借; 银行存款
贷;工程结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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