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终汇算利润为亏损预缴所得税退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办理退税需要报送的资料:
(一)一般企业(除总机构以外的企业)退税时附送资料:《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二)总机构退税时附送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最后一次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表主表及每季度《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如果分支机构不参与分配统一由总机构交纳所得税的企业,需报送一份总机构不分配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
3.当年(退税所属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复印件一份。
以上企业报送资料和所有复印件,均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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