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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引发的坏账损失可以税前列支吗?


来源:济南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4/2/19 10:29:38

答: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六)逾期3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八)其他相关证明。

第一,该笔坏账损失是由于经济纠纷产生,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该企业应提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而该企业只提供了内部证据,没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第二,该笔损失的实质是企业的生产成本已经发生,但是因为客户不开具发票,没有合法规范的原始凭证,不能正常列支。

第三,经济纠纷发生后,该企业应当采取仲裁或者诉讼等司法或者准司法手段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文书可以作为外部证据申报税前扣除。因而,在没有充分的外部证据之前,该笔预付账款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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