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转让的转让税费如下:
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税(出让方):
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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