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结转收入一定是开发产品已经完工,为了避免企业人为地长期不结算工程价款长期挂账不确认收入成本,国税发[2009]31号文明确只要开发产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就视为完工。只有完工的房屋才可以办理竣工验收,才有可能交付业主使用和办理初始房产证手续,办理完毕初始产权登记才可以办理每一位购房人的转移登记,以上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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