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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如何规定?


来源:绍兴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10/4 10:25:51

内资企业残值率是原值5%以内由企业自行合理确定。外资企业残值不低于原值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应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不按规定的,不得在税前抵扣。

①关于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企业会计准则4号——固定资产》有如下规定: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②实务中残值率一般按不高于5%确定,但是没有文件具体规定,之前有国税发的文件要求不高于5%,但是此文件已经作废。

③《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外资企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为10%。

折叠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摊销年限限制如下: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

(3)生产经营用的工具、器具、家具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

(4)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预计使用年限为4年;

(5)电子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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