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3)16号第十二条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劳务公司的营业额实际就是按劳动力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管理费,即劳务公司的实际营业收入。
1、营业执照正本以及副本原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原件、代码卡原件。 3、国地税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4、购票本及未使用完的发票。 5、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 6、验资报告(复印件)一份。 7、2015年审计报告(复印件)一份。 8、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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