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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率


来源:嘉兴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4/1 14:00:17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规定:

“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5〕19号 )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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