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新闻详情

怎样做好离退休员工再任职的财税处理


来源:温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3/16 17:47:04

怎样做好离退休员工再任职的财税处理?下面就由温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为您具体解读如下:

依据国办发[1991]40号《办公厅关于杰出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指享受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返聘工资或自行再就业取得的工资收入应当征税。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员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在计税时也可以扣除起征点3500元,同时也可以享受保险、年金等职工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其收入要按劳务报酬处理,也不能享受正式职工的其他待遇。

应该注意的是:若聘用提前离退休人员,其在提前退休至正式退休之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免税所得;在多处取得的报酬还要合并纳税。员工到达正式退休年龄后,退休工资才免税,也即只有正式退休之后的离退休工资才是免税的。


离退休再就业员工若获得税法鼓励的省部级以上重要奖项,其奖金也与正式员工一样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待遇。

上一篇:出口企业取得模具费需计提销项税额

下一篇: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是否计提折旧

  咨询老师  拨打电话  网上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