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法是根据我国新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而制定的一部新的经济法,其主要立法新意在于:
第一,这是一部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
第二,贯彻了科学发展观思想。新税法体现了税法对产品结构、经济发展的引导作用。对我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创新型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品优化升级,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等方面将起十分明显的促进作用。
第三,是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原则进行设计的一部税法。
第四,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和成熟惯例。比如在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纳税人的划分和界定上、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上、国际反避税等方面借鉴了国际上通行做法和成熟经验。
第五,公平内外资企业税赋水平,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了内资企业税赋负担,使内外资企业在同一个平台上竞争。
第六,有利于鼓励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新税法保留了现行对境外所得直接负担的所得税给予抵免的办法,又引入了对股息、红利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给予抵免,即间接抵免的方法。实行间接抵免,有利于我国居民企业“走出去”,提高国际竞争力。
第七,在反避税方面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对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关联业务的调整方法、独立交易原则、预约定价安排、提供资料义务、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国企业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防止企业利用与关联企业交易进行避税,加大了避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