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背书,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
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如继承、企业合并、破产受偿等情况可以是无记名汇票.
背书转让的方式,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
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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