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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追补扣除支出前提条件


来源:温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8/28 8:21:04

2012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中明确了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从规定可以看出企业追补扣除支出有4个前提条件:一是企业自行发现,即由企业自行向税务机关提出追补扣除的申请;二是实际发生,即需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但需注意的是,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法定资产损失应从申报年度起扣除,不得追补确认;三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即必须符合税前扣除的范围、标准和条件等要求;四是由企业向税务机关就追补扣除事项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

但上述规定实际上还隐含了另外两大前提:一是企业做出的专项申报及说明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或审批,但税法规定无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除外,否则不可以列入税前扣除;二是企业进行了必要的会计处理。由此可见,对于企业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各类应计未计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等,只有能够同时符合(或不违背)上述六大前提条件,才可以列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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