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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必须了解的税务注销特别事项


来源:义乌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5/14 9:05:33

(一)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

1.针对解散式税务注销

注销后就不存在以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自然就不存在亏损弥补。

2. 针对变更式税务注销

所谓变更,就是公司名称、公司住址、公司经营地点发生改变,能否进行亏损弥补,关键看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号(申报系统)是否改变,如果改变,就不能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1.针对解散式税务注销 (抵扣行为中断)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的通知》规定,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征税。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2. 针对变更式税务注销 (抵扣行为延续)

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三)清算期清算

1.针对解散式税务注销

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企业的解散,意味着对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资产负债、剩余财产需要进行一一清算处理。

2. 针对变更式税务注销

所谓变更式税务注销,不符合《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条件,不满足清算期清算的要求;简单理解,“变更”只是涉及到地域性的税务问题,生产经营活动还将继续,关键的是纳税义务还将发生。只是由于地域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国地税)发生变化,需要对其税务进行清算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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