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地点
旧条例规定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模式,规定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对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新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新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新税法明确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此举意味着法人母子公司不再合并纳税。
3.汇算清缴期限
旧条例规定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
新税法取消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规定,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汇算清缴期限适当延长了,有利于税务机关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