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并未包含"住宿服务",即是说,符合条件的住宿费可以作为进项抵扣.
营改增后,不符合抵扣条件的住宿费主要是:
1、无法取得开具本单位全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住宿费;
2、交际应酬所发生的住宿费,比如接待外地客户发生的住宿费;
3、福利性质的住宿费,比如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发生的住宿费;
4、个人的住宿消费;
5、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项目所发生的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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