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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新政后,定额发票还有吗


来源:南京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9/5 10:43:37

定额发票,也称通用定额发票,我们常说的手撕票,它不记名,金额固定,无开据日期,只需按消费金额撕下所需额度就可,商家在领用时必须在手撕定额发票上盖好发票专用章。那么,2017年7月1日发票新政后,定额发票还有吗?

定额发票,营改增后是保留票种,也就是说这个票种继续存在,只不过从发票形式上来看,发票抬头的监制章全变成了由国税监制了,所以,如果你再收到地税监制的定额发票,那就不是有效的报销凭证了。

目前还有定额发票,且2017年7月1日发票新政后以后还有定额发票,定额发票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也就是说不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不“填写”也是属于合规税收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营改增后存在定额发票,只是各个省市的面额不同,如福建省规定,通用定额发票目前有:0.5元、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等8种面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已经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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