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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来源:南京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0/18 16:15:20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2%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存在如下5种情况:

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从农户收购农产品,按照收购单位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 号)规定,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实行核定扣除。《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35 号)明确了具体核定方法。

后续《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 号)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扩大核定扣除范围。

四、农产品的账务处理

农产品商贸企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都会涉及到农产品的一系列会计处理和相关的税收业务,农产品业务与其它业务有较大的差别,其中的农产品商贸企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又有所区别。

(一)

【例1】某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8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购进农产品的会计分录

8 月10日收购桃子用于销售10 000斤,单价0.50元/斤,共支付收购款5 000元。从收购地运回企业所在地支付运费500元,已收到开具的运费发票,款项已支付。

账务处理如下:

(1)支付收购款时:

借:库存商品 4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5 000×12%)

贷: 现金 5 000

(注:从这里的桃子购进是用于销售,所以适用的税率不是11%而是12%)

(2)支付运费时:

借:销售费用 4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

贷:现金 500

依据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从事商品流通的小企业购入商品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采购费用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2.将购进的桃子销售给某超市,10 000斤,售价1.00/斤元,货款尚未收回。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 849.5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150.44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 400

贷:库存商品 4 400

(二)生产企业

【例2】某以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8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从某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大米70 000斤,取得普通发票注明金额35 000元。同进支付运费2 000元,取得货运发票。材料已入库,货款已通过转账支票支付。

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32 3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 340(35 000×12%+2 000×7%)

贷:银行存款 36 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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