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在取得时计入递延收益,按照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开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分摊转入营业外收入.寿命期内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该将剩余递延收益一次转入营业外收入.
(2)与收益相关的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计入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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