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多缴的税款需要退还或用于抵缴下期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退税(抵税)申请审批确认书》,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用于抵税的予以抵缴下期税款;退还税款的税务机关在六十日内制作《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2、对于实行先征税后退还的减免税企业和其他特殊原因临时减免的,纳税人根据审批后的《政策性减免税申请表》等审批表,制作《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3、税务机关自收现金,发生多收税款退还纳税人的,在限额内(三十元以下)税务机关填制《小额退税凭证》,经基层税务机关批准,从自收现金的税款、基金、规费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中退还.
附:《退(抵)税申请业务流程示意图》、《退税抵税申请审批确认书》、《收入退还书》和《小额退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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