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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方式取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可以分期抵扣?


来源:苏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5/8 9:35:45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2、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3、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其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的,不属于分期抵扣的范围:

(1)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同于企业生产产品用于销售,应当一次性抵扣.

(2)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其购置成本已分期支出并分期抵扣,如果再对每期取得的租金进项分两年抵扣,核算会非常复杂,因此可一次性全额抵扣.

(3)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虽然也属于不动产的范畴,但存续时间短,施工结束后即要拆除清理,其性质与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物更为接近.因此允许一次性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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