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车辆购置税和牌照费是汽车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符合上述规定,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因此,车辆价款、车辆购置税以及牌照费应作为计税基础计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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