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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工资税务处理


来源:无锡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4/2/19 10:47:35

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很多季节性生产经营的企业都会雇用临时工。对于临时工工资的税务处理,一些财税人员还存在这样的疑惑:临时工工资可以税前扣除吗?临时工工资如何税前扣除?需要哪些材料?

临时工工资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经营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对于企业雇用的属于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季节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如何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在实务中,企业应以企业自制的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工资表(册)等会计原始凭证,即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于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据以在汇缴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资料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未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影响税前扣除?

对于支付给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临时工的费用,有的认为,企业与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临时工之间是劳务关系,支付的费用需要取得临时工从税务局代开的发票方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按劳务费在税前扣除;也有的认为,雇用的此类临时工与企业之间也是劳动关系,支付的费用无须取得发票,可直接以工资表(册)的形式发放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按工资在税前扣除。

那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影响劳动关系成立呢?进而影响税前扣除呢?

首先,我们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临时工”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意见:

“临时工”或是“正式工”身份不是区分劳动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标准。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法规、规章、政策认定。即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实践中,一般以此作为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实质要件。

从以上可见,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是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必要条件。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主要应以“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实质要件,结合税收政策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的相关原则,来判定是属于劳动关系的工资薪金支出还是劳务关系的劳务费支出。

因此,对于企业雇用的属于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季节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如果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满足税法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即可税前扣除。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不是能否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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