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新会计准则已经取消了该科目,如果执行小企业制度还可以使用该科目。
1,以前有“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会计科目。
2,2006年的新准则中,没有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而设置了“发出商品”科目。
3,调账时,应对“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其中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部分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已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部分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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