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真实反映经济业务,有些经济业务本身就不需要发票。
1、仅仅是反映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
可以使用收据、借款单以及合同、银行回单等作为做账依据。比如预收定金、支付欠款、资金拆借等。
2、发生的业务属于非税经济业务的
比如企业双方签订了合同,但是还未履约就有一方违约,后法院裁定或判决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违约金。此时由于还未涉及到应税,故支付违约金就不涉及发票。但是,双方可以依据法律文书、银行回单等作为做账依据。
3、特殊部门使用的特殊票据
所谓特殊票据就是除税务发票以外,或税法认可使用的票据。具体包括有政府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军队与武警使用的收据、医院与学校等使用的收据、银行收费凭据、邮政部门收费凭据、铁路收费凭据(含火车票)、航空公司收费凭据(含机票)等等。
这些特殊票据在现实生活中是大量存在的,并且大多数也是被相关部门认可的。
因此,这些特殊票据,虽然不是税务发票,但是实务中可以起到发票相同作用,多数都能在税前进行扣除。
4、企业内部的凭据
企业内部按照规范财务管理产生的内部凭据,是会计做账时候的重要凭据。
比如,按规定制作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可以作为会计上计提折旧会计分录的依据;原辅材料的领料单,是作为企业生产成本核算重要的依据,也是会计上做“生产成本”等科目会计分录凭据之一。
企业的工资和奖金、补贴等发放资料,是会计上处理“应付职工薪酬”主要的依据。
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对外投资的决议,是会计上处理“长期股权投资”必须的依据;涉及股东分红,当然也需要这样的诀议。
所有涉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盘盈盘亏处理等,企业内部按照内控程序产生的资料,都是这些会计业务或会计分录必须的依据。
企业内部的凭据根据企业的规模与管理方式不同,可能不尽相同。
是不是只有正式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从未规定必须要正式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涉及税前扣除的规定很多,但是规定必须要有正式发票才能税前扣除的,涉及的货物或劳务多数情况下是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比如,成本耗用的存货要能得到税前扣除,外购的应该有正式发票;
发生的费用支出,如果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就必须要正式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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