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因此,取得技术维护费的普通发票,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
而对于公安联网技术维护费,其会计分录如下:
1、付款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
2、抵税款
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一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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