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某企业2014年开始筹建,筹建期历时3年,开办费为1000万元,2016年开始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如果2014年、2015年的开办费都作为当年的亏损处理,意味着亏损弥补期少了3年。而按国税函[2009]98号规定,2016年作为开办费扣除,有效延长了亏损弥补期限。如果2016年仍没有足够所得弥补亏损,可选择作其他长期待摊费用,递延3年扣除。
上一篇:案例分析筹建期投资收益汇算清缴
下一篇:按现行准则要求,相关分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