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小规模纳税人在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一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的货物,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主要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年销售额180万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80万以下为小规模.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下的,商品流通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为一般纳税人.
主要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00万以下的为小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