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新闻详情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来源:淮安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6/26 10:41:32

(一)适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加计扣除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对其他征收方式,如核定征收、源泉扣缴(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等均不适用。通常情况下,账证不全才实行核定征收。研究开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注意不能以高新技术企业费用标准来要求加计扣除。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就已经 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且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考虑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也会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也会用于非研发活动,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再强调“专门用于”。

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应冲减当期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按规定税前加计扣除。

委托方发生的费用按照委托方发生费用的80%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加计扣除。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计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单位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二)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加计扣除重在鼓励创新驱动有潜力的行业,不鼓励或者不特别支持的行业,如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不适用加计扣除。

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应对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活动情况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是税法所鼓励的创新活动,一般行为不适用加计扣除。比如,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上一篇:记帐凭证帐务处理程序

下一篇:出纳建账的四步简单流程

  咨询老师  拨打电话  网上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