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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发票的涉税风险点


来源:盐城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4/6 9:47:24

风险点一

取得的财政票据类通行费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

提醒:

取得的通行费票据首先要看看盖章是财政监制章还是税务监制章,也就是说,财政票据类的通行费发票不能抵扣,税务监制的发票才可以抵扣,同时公司车辆办理ETC卡充值取得的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

政策:

根据《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风险点二

取得的预付卡发票不得在企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提醒:

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按照规定税前扣除,在购买或充值环节,只能取得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

《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风险点三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提醒:

个人消费者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

政策: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风险点四

取得的未按照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以及未正确选择对应税收分类编码开具的发票将被严查;

提醒:

下一步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的以下2种情况进行监控和追查:

1、 是否按照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2、 是否正确、规范的选择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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