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某一办公用房整体改造为食堂,该办公用房已使用6个月,购买该办公用房时支付款项111万元,其中办公用房不含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1万元,已抵扣进项税额6.6万元,待抵扣进项税额4.4万元.
办公用房改变用途,用于职工福利,按照该办公用房净值率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20年计提折旧,不留残值)
不动产净值=100-100/20/12*6=97.5万元
不动产净值率=97.5/100*100%=97.5%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为:
97.5%*(6.6+4.4)=10.725万元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大于已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首先转出已抵扣进项税额6.6万元,然后冲减待抵扣进项税额4.125(10.725-6.6)万元,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0.7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6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125万元
(剩余待抵扣进项税额0.275万元待转用该办公用房次月后第13个月时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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