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
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上一篇:如果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共同使用一台设备,则改设备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下一篇:垃圾处置服务收入是否符合增值税应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