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条件
一般纳税人属于下列情况的 ,可申请简易征收
1. 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 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5.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6. 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
7. 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
8. 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视同内销;
9. 拍卖行拍卖应税货物、寄售物品、典当物品、罚没物品。
二)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表》;
2.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办理部门:办理服务大厅
终审部门: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