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税负率计算公式
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
二、影响增值税税负的因素
(一)核算因素
通过以上公式我们来分析一下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从公式中可知,当期进项税额越多,应纳税额就越少,进项税额是影响应纳税额大小的重要因素之一。
再看看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从公式中可以看出,我国是实行购进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只要企业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论是否实现销售,其进项税额全部从当期实现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全面营改增以后试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所以进项税额的抵扣与销售收入实现之间缺少配比性,排除季节性原因外,这是造成很多企业“零”税负率或低税负率的重要原因。那么,要想实现增值税税负的真实性与配比性,除非在进项税额的抵扣上与应税收入的实现相匹配,而现实操作中这一点几乎不可能。
(二)经营因素
1、产品囊括的价值越多,增值税税负率越高
例如:一家生产空调的企业,如果空调的终销售价为5000元/台,生产空调可抵扣的成本是3000元。如果公司采用两种不同的经营模式,那么,增值税税负会有什么区别呢?
一种是生产和销售在同一家公司;
一种是生产和销售分立。
方式一:交纳增值税(5000-3000)×16%=320元,税负为6.4%。
方式二:假设生产企业以4250元/台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以5000元/台销售给客户,则:
生产企业:交纳增值税(4250-3000)×16%=200元,税负为4.7%;
销售公司:交纳增值税(5000-4250)×16%=120元,税负为2.4%
从以上不同经营模式中可以看出,价值链分割将会导致各个部分的税负下降,但整个价值链的税负是相同的。
因此,在比较不同企业的税负时,需要对两家公司的经营模式进行比较,不同的经营模式,税负不同属于正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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