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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土地评估增值投资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来源:连云港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4/2 10:17:22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

“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并且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1.资产评估增值后,相应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贷:递延税款

2.假设该企业将增值部分综合调整。税法规定综合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该企业按10年平均分摊计入应税所得额。每年调整的会计分录均为: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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