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因此,小编主要讲述两个方面:
1、生产产品领用材料,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贷:原材料
2、处理材料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借:生产成本(直接用于产品生产)
制造费用(间接费用)
管理费用(行政管理部门)
贷:原材料
同时,制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A产品
——基本生产成本——B产品
贷:制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