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局2017年4月20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明确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在取得进项后,于开票日期的360天内认证或扫描,每月申报增值税的时候,在系统采集进项信息后,由系统自动生成进项信息,检查无误后,在系统申报抵扣即可。
会计处理:
取得发票时:
借: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认证抵扣后
借: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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