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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使用总公司车辆的费用能入帐吗?


来源:南京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1/22 13:16:54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国税发〔1993〕M9号)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 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 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 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因此,总公司将车辆给分公司使用,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分公司 属于无租使用车辆。

由于总公司、分公司为不同的纳税人单位,且为关 联方,其交易定价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总公司虽未取得租金收入,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 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 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人或者所得额 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人有关 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该车辆用于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发生的修理费、汽油费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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