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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来源:南京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4/2 10:25:17

答:财税2009年9号文规定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由此看出销售旧货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在税务处理上是两个独立开的概念。

在销售旧货中,物品的使用人和销售人是两人。即一人使用物品,另一人去销售。纳税人销售旧货,是一种纯商业行为,一般为购买使用过的物品,再对外销售,如二收车经营单位。而如果纳税人自己直接对外销售就不属于销售旧货,而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了。销售使用过的物品时,物品的使用人和销售人为同一人。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对于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可以看一下这个案例:

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4年12月出售2009年后购入的固定资产一台,原值100000.00,累计折旧90000.00元,净值10000.00元。该企业以10000元出售。开具专用发票含税10000.00元。则该企业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1)出售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0

累计折旧 90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0

(2)收到设备出售款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547.0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2.99

(3)计提城建税(5%),教育费附加(5%)

借:固定资产清理 145.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145.30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1598.29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9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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