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又称足够性。按照准则的定义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能足以支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它是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所需审计证据的最低数量要求。究竟需要多少审计证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和准备承担的风险。在很多情况下,量多质低的审计证据和量少质高的审计证据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同。审计人员必须掌握的界限是:必须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去满足一位明智的人所可能提出的一切合理的疑问,也就是说,审计证据的数据要达到能“胜过合理的怀疑”这样的程度,这时可认为审计证据是足够的、充分的。
注册会计师判断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应当考虑审计风险、具体审计项目的重要性、注册会计师及其业务助理人员的审计经验、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错误或舞弊、审计证据的类型与获取途径等主要因素。此外,还须考虑经济因素、抽样总体规模与特征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