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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建筑企业地税预缴的税款能抵减吗?


来源:宿迁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8/12/8 10:31:44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抵减时间不同,建筑服务因预缴与纳税申报系同一期间,故预缴可以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与纳税义务时间不同,故只能在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内抵减.

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目有什么不同?

答:建筑企业是为了空间上的平衡(即平衡住所地、建筑服务发生地税负);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时间上的平衡,保证开发期税款均衡入库,避免在项目开发期税负不均;

预缴地不同:建筑企业明确预缴地在建筑服务发生地;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主管国税机关;

预缴公式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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