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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需不需要按月分摊做帐


来源:苏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3/17 9:01:45

物业费需不需要按月分摊做账企业缴纳的园区物业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操作,如果企业一次支付了超过当期应付的金额,则在支付的时候,计入到预付账款科目,在以后的月份按月度进行分摊,这样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1、同年度从交物业费,直接进费用就可以,因为新准则已经取消了"待摊费用"会计科目,1年以内的费用,都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

2、新准则下原制度规定的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

预付保险费、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预付报刊杂志费等

对于预付保险费、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预付报刊杂志费的处理,按预付的金额分别计入有关成本或损益类科目.属于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计入管理费用;属于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或者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计入制造费用;属于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计入销售费用.预付上述款项时,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预收物业费预收一年的怎样开发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8点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预收一年的物业费,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未开具发票的,在未提供物业服务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该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应在每月提供物业服务后确认增值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与会计上按月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没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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