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除“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外,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和增加计税抵扣额及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对于企业享受的这些税收优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规定,不作为该准则所规范的政府补助的范畴。笔者认为,对于此类税收优惠,除必须按比例计算减征幅度或免征额度、计算增加的计税抵扣额及计算抵免部分的税额而必须进行的会计处理以外,可以比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做计提和交纳相关税款的帐务处理。但必须说明的是,如果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仍需作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此处仅是将原《企业会计制度》下运用的“补贴收入”科目改为“营业外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