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实质业务,只是资金往来,可以通过“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
如果存在实质销售、劳务等业务活动,则应当按照公平交易价格确认。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如何记账?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是,企业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使此部分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如果借款利率大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其超过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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