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5条规定,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计算各期折旧的依据或者说影响折旧的因素主要有折旧的基础、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已提的减值准备四个方面。
1、折旧的基数
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的基数一般为取得固定资产原始成本,即固定资产的账面。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以月初应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依据,本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2、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
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需考虑的因素:
①该项资产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②该项资产预计有形损耗;
③该项资产预计无形损耗;
④法律或类似规定对该项资产使用的限制。
3、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4、固定资产已提的减值准备
每计提一次减值准备,都视为一个新固定资产的出现,需重新测定折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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